关于开放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02-17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ETFQDII)(场内简称:新兴亚洲,扩位证券简称:新兴亚洲ETF

基金主代码

52058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116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220

赎回起始日

2025220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新加坡和标的ETF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标的ETF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ETF短期内流动性明显下降等情形)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ETF短期内流动性明显下降等情形)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正常情况下,赎回替代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7.3 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求,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518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