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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4-03-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的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91128日,托管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4314日起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本次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章节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可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二、《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三、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4314日起生效,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进行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更新。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