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招商招和39个月定开债 |
基金主代码 |
008460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9年12月25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23年3月28日 |
赎回起始日 |
2023年3月28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23年3月28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23年3月28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 |
注:1、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以39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9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39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39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次39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本次为本基金首个开放期,开放期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含)至2023年4月3日(含),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本基金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9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进入封闭期,即2023年4月4日(含)至2026年7月6日(含),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4、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2023年3月28日(含)至2023年4月3日(含)为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首个开放期。本基金将于2023年3月28日(含)至2023年4月3日(含)的每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自2023年4月4日(含)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开放期内,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在申购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100万元 |
0.8% |
100万元≤M< 500万元 |
0.5% |
500万元≤M |
1000元/笔 |
3.2.2 后端收费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开放期内,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开放期内,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天 |
1.50% |
N≥7天 |
0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时,对该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转换开放日:本基金于2023年3月28日(含)至2023年4月3日(含)的每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转换业务。基金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2、份额转换: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2)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7.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3年3月28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非直销销售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申购、定投等费率的折扣优惠活动,具体折扣优惠以非直销销售机构为准。
(9)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