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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保护个人信息,维护资金安全——招商基金邀您一起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4-02-07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场,释放了依法从严惩处的强烈信号。一是坚持依法严惩。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三是坚持案件办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并重。

不断提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更需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招商基金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邀您一起学习。希望大家都能够不断提高防范电信诈骗意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保护好个人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资金安全。 

  案例一  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77月至20195月,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我国云南省与缅甸佤邦交界处往返偷渡。20186月起,以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盘踞于缅甸北部,并从国内纠集大量人员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中,谢某浩负责人员接送、业务培训、协调当地关系等;陈某旺作为部门主管,负责人员管理、账目核对等;另有他人负责人员招募。该犯罪集团成员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诱使被害人到“TNT国际娱乐”“鼎吉国际”“红玺国际”等平台进行赌博,之后通过后台操控的方式,先让被害人获取蝇头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后,再将被害人资金转入犯罪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20186月至201812月、20192月至20195月期间,谢某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51万余元,陈某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97万余元。

  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谢某浩处理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数次使用他人多张银行卡帮助谢某浩转账,共转移诈骗资金人民币907万余元。

  案例二  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2019618日至202042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星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与被告人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结伙或组织他人从云南省瑞丽市等地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形成以向某星为首要分子,以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成员往往通过在专用QQ群内发布“充值投注”和“淘宝刷单”赚钱等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到“亚太金融”“平安金融”等诈骗网站投资,之后采用修改网站后台数据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或账号异常,再以继续充值才能解封账号或交付佣金才能提现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转款,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事后,向某星通过洗钱团队将诈骗钱款转入他人银行账户予以转移。经查,该诈骗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9万余元。

  案例三  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引诱他人吸毒案

20192月,被告人曾某、钟某华从云南省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在缅甸勐波成立“财神国际”集团,从国内大量招募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高某丽等54人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加入“财神国际”,担任该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财神国际”成员伪装“高富帅”等虚假身份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境内居民为好友,以聊感情、谈恋爱等方式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在虚假赌博平台充值投注,之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操控开奖结果的方式将被害人充值的资金转入“财神国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明知曾某成立的“财神国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该集团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被告人叶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要求制作、出售恶意程序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进行掩饰、隐瞒;被告人苏某铮在参加“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期间,还引诱他人吸毒。

  20194月至202010月,“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共诈骗被害人196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96万余元。

  案例四  被告人高某诈骗案

  20212月,被告人高某因受“高薪”引诱,偷渡至缅甸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层级分明,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有团长、总监、经理、组长、业务员等不同等级,并制定具体的诈骗目标数额,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目标数额的业务员,通过罚款、体罚、殴打等方式予以惩戒。高某加入诈骗集团后,根据上级安排,冒用他人身份打造“高端”人设,通过K歌类娱乐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目标,诱导被害人至社交软件聊天,使用内部“话术”与对方培养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名义诱使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控制的APP平台充值、投资,此后再以交税和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经查,高某在参加诈骗集团期间诈骗金额共计17余万美元。此后,高某欲从犯罪集团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殴打,之后其联系国内家人向诈骗集团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

  20218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其还供称该诈骗集团通过强制“团建”、吸毒等手段控制集团成员,并要求业务提成只能用于电信诈骗园区消费,不允许邮寄回国。

  案例五  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9月至2020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2020225日,李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石开始直接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2020225日至案发,境外王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老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杨某石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441起,累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88万余元。

  20201月以来,被告人魏某受被告人杨某石指使,多次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将杨某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得(人民币897万余元)取现后交给杨某石。

  案例六  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2月,被告人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约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去缅甸非法务工。三人同意后,潘某杰便与“对方公司”人员商定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同年3月,“对方公司”人员陆续向潘某杰转款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由潘某杰负责安排出境人员行程。之后,潘某杰带领潘某旭等三人从江西省湖口县出发,到达云南省芒市。“对方公司”人员在芒市与潘某杰接头,后带领四人偷渡至缅甸,送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犯罪窝点期间,潘某杰等四人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胁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7月,四人交付赎金后得以脱身,其中潘某杰本人交付人民币15万元赎金。之后,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国,潘某杰滞留在缅甸,后于20234月从缅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例七  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

  202010月,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明知出境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的“高薪”利诱下决定偷渡前往缅甸。二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经介绍安排,在“蛇头”带领下,从昆明市乘车前往中缅边境地区,随后徒步爬山进入缅甸境内,相关路途费用均由蒋某建垫付。到达缅甸境内后,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区勐波县一赌场内望风,后又被贩卖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进行诈骗业务培训。林某程缴纳人民币2万元赎金后得以离开诈骗窝点,同年118日,从佤邦邦康市界河边乘坐橡皮艇非法入境。202163日,蒋某建经云南省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入境。

  案例八  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佣被告人潘某辉、潘某兴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一小区内从事非法买卖微信注册信息活动。期间,潘某平负责购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等工具,并在网上购买微信注册信息;潘某辉、潘某兴按照潘某平的安排,对购买的微信注册信息进行登录、维护,并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微信群内发布售卖信息的广告,而后协助潘某平出售信息。三人售出的微信注册信息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查,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共计买入微信注册信息1548条,卖出1214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三人买卖的微信注册信息中,有1335条包含手机号码信息、有639条绑定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5102.html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2-07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1.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3.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引诱他人吸毒案

  4.被告人高某诈骗案

  5.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6.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7.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

  8.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