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尔滨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9日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近日,我省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个人缴工资的4%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基金由四项内容组成:
1、单位缴费;
2、个人缴费;
3、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4、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随人走”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三种情况可以领取
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职工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是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体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另外,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新晚报记者 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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