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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条款

2008-07-07
    刚出台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新条款规定,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但中途断交了几年费用,以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日前,郑州市审议通过了《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草案)》和1994年实施的条例相比,重点增加了对参保人员间断缴费问题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失业或用人单位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这是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对此,《条例(草案)》对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情形、缓缴期限和办理缓缴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新增的条款,以后再出现无力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时,参保人员间断缴纳保费期间,个人账户将被保留,利息计算也不会间断。如果以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 
  此外,郑州统筹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将参照此企业职工养老的相关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