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结合整理的十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市民认清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本质,识别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投资方式、各类交易平台编织的非法集资陷阱。
1、杨某、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6月以来,朱某(中艺江苏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逃)与沙某(另处)等人在南通市崇川区先后设立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及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关联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招募被告人杨某、冯某、魏某、余某等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集资参与人与中艺江苏分公司之间签订《中艺财富艺术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集资参与人认购艺术品实物,艺术品由中艺江苏分公司保管,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认购额年化12%的收益。经审计,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中艺江苏分公司向江苏各地区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4.29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投资款16亿余元。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杨某、冯某等人4年至9年10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崔某、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底,被告人张某和崔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成立南通汉德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宜诚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上述两家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多地成立分公司,分别以年化收益率6%-18.8%、4.8%-12.5%为诱饵,采取公开散发传单、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开发、投资绿色食品项目、生态园建设工程项目等为由,面向1万余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5.91亿元。所吸收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的到期本息、放贷、上述项目的投资、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奖金、提成等。截至案发,未到期本金超人民币15.8亿元。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崔某、张某等人2年至9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3、李某集资诈骗案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组建“龙行天下”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利用微信群宣传、发布所谓的“押款单”任务。每一份“押款单”分为4500元、9000元两种,承诺一个月后分别返还5000元、10000元。被告人某虚构了募集资金用于平安银行投资、温州商会合作经营等用途,通过“助理”朱某、姚某、曾某等人利用兼职刷单群进行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加入“龙行天下”微信群投资“押款单”任务。被告人李某将所募集资金少量对外出借、投资外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佣金及购置房产、汽车等个人消费。经查证,至2021年初,被告人李某向各地3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3600万余元。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9年6个月刑期,并处罚金。
4、王某、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王某先后担任金鼎公司、瑞呈投资实际经营人,在上述公司无其他经营活动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领取推荐奖励、服务费等好处,接受兴禹公司、华伦盛世公司及两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卫某的委托,以集资让华伦公司投资教育产业的名义,通过店面宣传、口口相传、推介会等宣传途径,以高额利息及推荐奖励等为诱饵吸收投资,利用由王卫某实际控制的“易投金牛”投资平台,接受海安市及周边地区105人的资金合计人民币2600.4556万元,以上款项全部交给华伦公司,导致损失合计人民币2220.915114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新增吸收159人资金合计人民币3475.6798万元、导致损失合计人民币3118.969178万元。被告人刘某多次到海安,作为王卫某公司的代表颁发授权书给被告人王某,通过召开推介会、PPT宣讲等方式,对外宣传“易投金牛”平台,伙同被告人王某在海安及周边地区,接受264人的资金合计人民币6076.1354万元,以上款项全部交给华伦公司,导致损失合计人民币5339.884292万元。
5、上海信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祥某、丁某、仇菊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袁某、谢霞某、刘红某、王某、占美某、茅某、东建某、仇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单位上海信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崇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无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和P2P证照的情况下,设一月期、三月期、六月期、一年期四种所谓“理财产品”,每种“产品”有封闭式和非封闭式两种类型,承诺4.67%至13%不等的固定保本年化收益率,采取债权转让模式进行自融。信崇公司在南通市及盐城市设立多家分公司,制定业务提成奖励机制,招募大量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门店广告、组织聚会、口口相传及线上“渔丰收”平台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33.45亿余元,案发时有6.26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信崇公司线上平台累计吸收资金745万余元,案发时有245万余元本金无法归还。经过执行,追缴和拍卖到的钱款已经在陆续发还中。
6、张某一、张某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予好处费为诱饵,让南通本地部分大专院校的学生利用自己身份,通过“名校贷”“分期乐”“爱又米”等网络平台进行贷款,再将贷款转贷给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由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负责偿还贷款。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用此手段向南通本地部分大专院校的不特定学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中被告人张某一向9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34522.61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182352.21元。
7、崔小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2016年2、3月份,被告人崔小某、尹某、刘京某、王满某、张城某等人组成集资诈骗团伙,使用仿造的HY网站平台以专业团队代理炒外汇帮助投资者理财的名义,通过QQ、微信等网络工具向不特定人群群发信息、分享链接及二维码的方式进行推广,并以日息为投资额的1.5%到3.5%的高回报率及推荐奖金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利用已吸收的集资款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及奖金,以制造集资参与人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集资款。2016年5月24日,该团伙经合意后关闭该诈骗网站平台,并将网站平台数千万元集资款以资金或比特币方式进行分赃。该团伙骗取5197名被害人的投资款共计99850849.73元,扣除以利息、奖金等形式的返利63538491.52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36312358.21元。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对该团伙成员分别判处11年6个月到12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8、御鑫(辽宁)黄金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施卫某、茅爱某)集资诈骗(王某、胡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施卫某与茅爱某经商议设立御鑫(辽宁)黄金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施卫某根据总公司样本,重新设计确定黄金I号、黄金Ⅱ号、黄金Ⅲ号三种理财产品,重新设定产品利息、员工工资及业务提成方式等。后施卫某与茅爱某租用办公楼,招募王某、胡晓某等人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资料、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年化收益率7%至12%不等的固定收益为诱饵,通过签订投资期限为3个月至1年的《御鑫(辽宁)黄金有限公司黄金制品购销协议》方式销售上述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施卫某利用御鑫黄金启东分公司等名义共向112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2458120元。至案发,造成损失共计10131419.6元。
9、中亿国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施安某等1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5日,中亿国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国星公司”)在启东设立中亿国星启东分公司,负责人为被告人施安某。中亿国星公司无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中亿国星启东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门店讲课、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手段,以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咨询管理服务及委托协议》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自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中亿国星启东分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0.43亿余元,造成损失计1.1亿余元。
10、许冬某、杨某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许冬某、杨某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非法集资,夸大自身经济实力,虚构集资款用于金融投资以及扩大经营等事实,骗取34人(大部分受害人为在编教师)从银行借贷的资金及现金,后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本息及给付承诺利息、购买汽车、房产等高消费、从事赌博活动等,至案发时共计造成人民币2055.676723万元不能归还。被告人许冬某另有集资诈骗499.9008万元不能归还。经审理,被告人许冬某、杨某均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12年6个月刑期,并处罚金。